问:什么情况下申请办理享受福利养老金待遇?
答:1、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2008年9月30日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2008年1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到社保所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2、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年满60周岁的人员,9月30日前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到社保所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3、2008年5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的人员,自达到年满60周岁之月起六个月内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未按规定办理申请的,起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问:什么情况时停发福利养老金?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停发老年保障待遇:
(1)户籍从本市迁出或注销的。
(2)享受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
(3)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的。
(4)失踪或死亡的。
(5)被判刑、劳动教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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