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龄计算连续工龄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吗?
问:一男职工,今年55岁,从事特殊工种,符合退休条件,劳动部门已经批准退休。但有关部门要求这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费还要缴至60岁。这合理吗?
答: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但可以肯定是严重违反政策,应立即改正;采取什么措施改正,你们可以研究。195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已明确规定:军龄必须算工龄。
改革开放之后直到我现在写这篇咨询热线之日,这项优待子弟兵的政策并没有改变。你来信所说,口头上承认1996年以后转到地方工作的军人军龄可以计算为工龄,但又要他们缴养老保险费。
那么,如果不缴,军龄还算工龄吗?应该做一个算还是不算的正面回答。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门,从来没有要1996年以后复、退、转到地方工作的军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策,怎么又出来个1995年、1996年补缴或不补缴的时间界限。谁划的,依据又是什么?
“内退”者应否缴纳养老保险费
问:我社一职工,户口、身盼证所登记的出生年月日为1942年1月24日。而第一份档案所登记的却是1943年7月1日,社会保险局以此为据,不批准退休。此人差一年半才能得到养老金 ,这段时间的生活收入由谁给,能不能按内退办理?
答:这位职工的出生年月如何断定,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应该先调查核实。实在调查不清楚时,以本人第一份档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应该由个人申请后由所在单位报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所附材料审批。
批准后,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在没有审核批准退休之前,职工仍应视为在册职工,按时支付工资。不符合退休条件,企业可以作内退对待。“内退”职工仍是在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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