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某网友是南京人,因为单位在福州,所以在福州参加了养老保险,他现在想把养老保险关系从福州转到南京,不知道如何办理手续。某网友进公司三年,公司一直未给他上养老保险,他想知道他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司为其补交三年的养老保险费用。让我们看看这两位网友的具体情况吧。
网友提问:
我是南京人,我单位在福州给我交的养老保险。现在我单位在南京注册了办事处,请问,我怎么将我得养老保险转到南京来。谢谢!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回复: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 1997 〕 116 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苏劳社险〔 1998 〕 26 号)及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 1999 〕 22 号)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障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按下列规定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
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 1998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 1998 年 1 月 1 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根据以上的规定,您可以去现单位所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询问具体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手续。并将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开户行及账号告之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以便及时办理基金转移。
网友提问:
我是 2001 年底进公司的,一直未交养老保险金,请问现在可以将这几年的养老保险金一起补交吗?或者公司一下子交三年的养老保险费(就是往后提前交三年)?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72 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39 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二条、第五条“各类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的规定,您可以依法要求企业为您缴纳并补齐您在工作存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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