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员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二)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的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7、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的内容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
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基础养老金加个人帐户养老金加过渡性调节金;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基础养老金加个人帐户养老金加过渡性养老金。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在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为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发办法:(一)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三)调节金:为300元;(四)过渡性调节金: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每月,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递减50元。
8、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所在企业员工如何处理
员工对所在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9、违反养老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造成骗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骗领或者多领的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保机构追回,并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骗领或者多领金额的罚款。
10、在异地参加养老保险的处理办法
员工不得在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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