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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养老保险10月将实现跨市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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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8日山东省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正式出台,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省内跨市转移接续的相关政策。

【摘要】8日山东省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正式出台,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省内跨市转移接续的相关政策。

8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出台,其中涉及省内跨市转移接续的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均适用于《实施办法》。

根据《实施办法》,农民工只要符合规定条件,也享受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依据此前的规定,参保人员省内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这次在《实施办法》中规定,省内跨市流动的,要转移资金。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外,还要转移一部分单位缴费,具体数额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2%计算确定。此举有利于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负担,促进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

对于在设区的市内流动就业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只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其他规定原则上参照《实施办法》执行。

对于省外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家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实施办法》规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我省,在我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具体的待遇领取地,分两种情况分别作了规定:

一是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

二是非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原在省内有关市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确定,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按“从长”的原则确定,缴费年限相同的,按最后一个市确定。

据了解,涉及跨省转移接续的规定已开始施行,而涉及省内跨市转移接续的规定,则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办法解决了因就业地的变换和间断性就业,而影响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特别是维护了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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