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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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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目前各地已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社会保险法在表决前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如何进一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到2009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

    经过评估,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还有27个单位正在评估。“在此基础上,将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

  此前,社会保险法草案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不太明确。有些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此提出:“为促进全国统一开放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应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通过法律不断调整和缩小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险水平差异,立法应尽量减少允许地方差别的规定,增加制度统一的规定,为实现全国统筹做准备。”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鉴于目前各地已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社会保险法在表决前的“最后时刻”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统筹最大的好处是,能够解决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解决用东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农村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永新这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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