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悉,从7月1日起,深圳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2173元,非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特区内为1000元,特区外为900元,养老保险最高缴费基数为10863元。
据介绍,深圳市每年7月1日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调整的依据是深圳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据。
自今年7月1日起,深圳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的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621元计算。
按照规定,深圳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按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最高缴费基数按300%计算。
调整后该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2173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0863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缴纳8%,企业缴纳10%。
据悉,2009年深圳市最低工资仍按2008年深圳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执行。因此非深圳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不变,特区内为1000元,特区外为900元。
同时,养老保险待遇中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以及一次性生活费计发基数按照深圳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调整为3621元。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