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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养老保险新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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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个难题,2010年新疆养老保险有哪些新规定?何时实现“养老保险关系随人走”?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否顺延缴费?“新规”对于退役士兵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问题有什么说明?

【摘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个难题,2010年新疆养老保险有哪些新规定?何时实现“养老保险关系随人走”?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否顺延缴费?“新规”对于退役士兵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问题有什么说明?

新疆养老保险关系随人走

天山网讯(记者李敏燕报道)在首府乌鲁木齐某私企工作的关婷最近有点心烦,她计划趁着年轻出去闯闯,且也已联系好了一家内地的企业,却因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理不是很顺利,阻碍了她南下的脚步。不过,关婷的烦恼很快就可以解决了。

7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我区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手工操作的办法,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也就是说,我区现已开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仅如此,《通知》还就最近我区各地就养老保险工作反映的4个问题予以明确。

2009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从今年起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据悉,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情形不同,办理程序也有所不同: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据自治区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闫科明介绍,由于目前全国及自治区关系转续网上办理软件尚未投入使用,因此我区只能暂时采取手工操作的办法为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此外,《通知》还对各地养老保险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给予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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