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葫芦岛市出台新政策,市内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农业户籍自由职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可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手续。那么,补缴的缴费标准如何呢?办理养老保险补缴,用不用加收滞纳金?
葫芦岛市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再推新举
为进一步促进葫芦岛市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保障劳动者晚年基本生活,日前,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对城镇自由职业人员(非农业户口)以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出台新举措。
哪些人员可办理补缴?
已取得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从未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人员(不包括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按对应期缴费基数的100%和对应期的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往前补缴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10年。
补缴后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人自愿继续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从审核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自愿补缴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不能追加此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增加的待遇,经批准退休后,纳入今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补缴用不用加收滞纳金?
补缴期间,对年满68周岁的人员,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征收滞纳金;对男年满50周岁未满68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未满68周岁的人员,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相关政策规定征收滞纳金,但滞纳金征收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因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取得我市行政区域城镇户籍的居民,除按葫社险专办〔2009〕3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外,对2010年12月25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可按照本文件第一条规定办理。
该政策有效期限截至201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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