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英人寿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社保型/非社保型)
所属公司: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险种类别:医疗
投保年龄:出生满60天-60周岁,可续保至65周岁
缴费年限:1年
保险期限:1年
祸福无常 保障相随
无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住院,接受手术或医疗,都能得到保障。
安心康复 时时无忧
住院前、后一定期间内发生与住院相同原因的门诊医疗费用亦可享有保障。
灵活选择 有效补充
本产品分为社保型和非社保型,您可根据自己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有针对性的进行选择,确保得到医疗费用的充分保障。
无理赔优惠 贴心关怀
独特的无理赔优惠条款,节约您的保费开支。
保险金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限额等于每份保险金限额乘以购买份数。
保险责任 每份保险金限额(元)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000
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2500
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500
*注:床位费每份最高每日给付100元。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或者自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住院治疗,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疾病住院治疗,我们按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的9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每次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限额。
2、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疾病住院治疗,需进行手术治疗,我们按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手术费用的90%给付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每次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的给付,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限额。
3、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住院前14天(含14天)及出院后30天(含30天)内,因与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医疗,我们按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医疗费用的90%给付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每次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限额。在上述期间内多次进行门诊治疗的,视为同一次门诊治疗。
4、无理赔优惠
如果合同持续生效满3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在该3个保单年度内未发生理赔,则在第3个保单周年届满且合同续保时,您可享受无理赔优惠,该优惠相当于第4个保单年度合同应缴保费的10%,用于抵缴第4个保单年度合同的保险费。若您选择了分期缴付保险费,则该优惠也须与保险费的缴付一起分期享受。
该优惠可以持续享受,即第1、第2和第3个保单年度未发生理赔,则第4个保单年度续保时可享受无理赔优惠,第2、第3和第4个保单年度未发生理赔,则第5个保单年度续保时仍可享受无理赔优惠,以此类推。
如果您投保的是社保型,对于以上1-3项保险责任,我们仅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费用补偿后。
按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费用的余额的90%进行给付;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对于以上1-3项保险责任,我们按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费用的65%给付保险金。
以上各项保险金给付时,若被保险人按政府或法律规定取得补偿,或从任何机构、个人、其它医疗保险取得补偿,则我们仅针对剩余部分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每次出院与再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多次住院均视为同一次住院,即其保险金限额和给付均按同一次住院办理。
住院医疗费用、住院手术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的赔付范围详见保险条款。
除外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害,或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3.被保险人因犯罪行为或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在被政府拘禁期间或入狱期间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受酒精的影响,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国家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以及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疗养、静养、康复性治疗;
6.被保险人因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染色体异常、遗传病所引起的治疗或手术(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被保险人所患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包括受伤、异常症状和疾病;
8.不孕不育治疗、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或分娩以及避孕、节育(含绝育);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0.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高空飞行(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性传播疾病或特定传染病或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牙科治疗(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除外)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矫形、整容、美容手术、牙科修复或整形以及验光配镜、安装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残疾用具、心理咨询等;
13.核能、生化武器、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恐怖活动、内乱、暴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14.地震、台风、洪水及火山爆发。
本说明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正式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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