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荆州男子张俊(化名)在汉刚刚工作半年多时间,就身患癌症。请假治疗期间,公司开始对其不闻不问,后停发工资,也没有办理承诺的各种保险。40岁的张俊一怒之下将公司告上法庭。昨日,法院判决,由该公司赔偿张俊医疗费在内的各种费用,合计近16万元。
2008年5月,张俊应聘到武汉一电子公司,三个月试用期后,和该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承诺,每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其他补助450元,并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
不料,2009年初,刚工作半年的张俊经常胃疼。4月,张俊到医院检查,竟查出身患胃癌。张俊遂向公司说明情况,并请假专心治病,几个月就花去医药费十余万元。
让张俊没想到的是,从2009年5月开始,公司便没有给他发放工资。同年8月,公司找到他,称200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要求终止合同。
张俊同意了,但当他提出用社保报销医疗费时,却被告知,因只工作半年多,公司还没来得及为他办理社保……张俊一怒之下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其拖欠工资、社保补偿费用、医药费等共计22万余元。
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张俊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无论他在公司工作多长时间,公司都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保等各项保险。既然张俊所在的公司没有按规定办理。
即使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也应该补足其之前的养老保险,并且承担未依法为张俊办理医疗保险的责任——即按80%的比例承担其患病期间的医疗费。
昨日,病中的张俊终于等来了法院的判决——由公司补偿2008年5月至2009年8月期间的养老保险;患病期间的拖欠工资以及赔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医疗补助费等,合计近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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