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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儿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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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孩子是祖国的希望,孩子的健康及未来的保障,关系到我们祖国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深圳市出台了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摘要]孩子是祖国的希望,孩子的健康及未来的保障,关系到我们祖国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深圳市出台了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经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以下简称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少年儿童,和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户籍在市外定居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参加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少儿医疗保险)。

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非本市户籍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少年儿童,与其父母一起在深圳居住,且其在申请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时其父母任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也应当参加少儿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

第十三条  参保人在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以及经市社保机构核准,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门诊治疗基本医疗费用,接受肾移植前的门诊透析治疗费用和手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专科基本医疗费用(以下统称大病门诊费用),列入基金支付范围,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前款所称的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及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经市社保机构核准,在少儿医疗保险项目中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的90%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的,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50%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条  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起付线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或者每次大病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5000元以下部分,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

10000元以上部分,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情以社保局公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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