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内容,满足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若需要行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过审批后,可以到市公医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公费医疗疗养待遇。
办事依据
《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卫字[1990]197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医办[2001]02号)。
办理条件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需进行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就诊医院提出建议,所在单位和疗养医院同意,到市公医办办理批准手续后可享受相应待遇。
办理程序
查收疗养审批有关材料;审核有关材料;填写审批意见及介绍函;直接送达申请单位并保存存根。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即时办理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指定疗养院入院申请单,并具有单位同意意见、区以上就诊医院意见;
2.疗养院通知单。
申请书(表格)名称:《广州市干部疗养院入院申请表》
联系电话:87666078
办公地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公医办服务厅
受理窗口:1、2号窗
投诉电话:87666078
投诉处理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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