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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进行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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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医疗保险的发展,全国各地都有其符合各地情况的医疗保险政策,兰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今年进行了调整,更好地适应当地医疗保险的发展。

[摘要]随着医疗保险的发展,全国各地都有其符合各地情况的医疗保险政策,兰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今年进行了调整,更好地适应当地医疗保险的发展。

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范围报销比例等大调整 个人缴费标准保持不变

8月1日起,兰州市2010-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将在各县区开始办理。7月20日,记者从兰州市医保局获悉,从今年起,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参保后可享受到兰州市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新政策包括扩大参保范围、提高筹资标准、提高最高支付限额、提高报销比例等诸多方面,这将使参保居民获得更多的利益保障。

1、8月1日至11月30日 到街道社区登记参保

8月1日至11月30日,往年已经参保或符合条件的新参保居民,就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一寸照片等材料,前往本人户籍所在街道社区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全日制在校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的学生,参保登记缴费时间为9月1日至11月30日。

2、城镇医保政策大调整 最高支付限额提至6万

2010-2011年度兰州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范围、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等方面做了调整。扩大了参保范围,在原参保范围的基础上,将农民工子女和大学生等纳入范围。今年起,参保居民按每人每年45元的标准建立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制定。将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5万元调整为6万元。报销比例方面,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同时,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病种种类由原来的恶性肿瘤放、化疗,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3种扩大为6种,新增病种为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血友病。

3、年筹资标准提高20元 个人缴费标准保持不变

在筹资标准方面,各类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群年筹资标准均提高20元,但个人缴费标准没有发生变化。城镇居民(不含大中专及中小学生)每人每年缴纳标准80元,城市低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30元,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及中小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享受兰州市城市低保的在校学生个人不缴费。

4、居民医保缴费满三年 报销比例年递增1%

为鼓励居民参保和连续参保,新政策中多了一些优惠政策。在享受待遇方面,从2010年起,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假设小王8月1日新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按原政策,小王从9月1日起享受待遇,至第二年8月底,享受期为12个月;按新政策,小王从9月1日起享受待遇,他的享受期除了一个自然年,还多出了9-12月的4个月。就是说,小王实际上“免费”享受了4个月医保待遇。

在连续参保方面,参保居民缴费满三年后,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其住院及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累计提高比例不得超过5%。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人员,按初次参保人员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执行。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额未达到60%的按60%予以报销。

5、在校学生意外伤害 也可以报销医疗费

对于明确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的在校大学生来说,新政策将使他们获得更多实惠。据悉,除了基本的实惠外,新政策明确规定,对已参加商业保险的参保学生住院后,可按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和商业保险进行报销和二次报销。在校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和中小学生在体育锻炼、课外活动发生的非责任人意外伤害,其住院医疗费用也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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