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是关于个人医保账户金额的有关问题,是一名医保参保人在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12345提出的问题,由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出了回复,详细内容请看正文。
问题:
个人医保帐户中的金额是不是都是个人缴纳的那部分,单位缴纳金额不划入个人帐户吗?统筹基金在何时会支付?在本年度个人医保帐户总费用(包括个人帐户医保支出和现金支付)在门诊中超过1000元,统筹基金会生效吗?
回复:
一、按《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参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合理分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共同缴纳,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具体比例是:1、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工资的0.8%划入个人帐户;2、41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本人月工资的1.5%划入个人帐户。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和门诊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就医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住院不分病种。职工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6个月的,在该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满6个月不满2年的,在该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二年以上的住院就医、门诊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就医的医疗费用,达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职工基本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8万,大病补充医疗保险15万。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800元—600元,支付比例在85%-90%,年度内多次住院每次递减200元,直至降至零止。
二、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榕政办[2009]82号)规定: 从2009年1月1日起,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一)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部分,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现金支付;(二)1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含6000元)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1 、在职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按60%,其中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按65%;2、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按70%,其中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按75%。您就诊时可持医保卡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系统会自动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费用。具体政策请登录福州市医保网:www.fzyb.gov.cn了解。单位职工医保办理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4楼,咨询电话:87802528。流动职工医保相关业务办理地址: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一层,咨询电话:87859442,87876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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