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扩大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我国将把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详细内容请看正文。
2009年8月1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其网站上发出《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要求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通知》指出,各地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城镇居民生育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强调,各地要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完善医疗费结算办法,探索适合生育保障特点的结算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
《通知》最后要求,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积极探索保障城镇居民生育相关费用的具体措施,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