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是继半个月前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 。《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
昨日(14日),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缺乏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的政策安排是制约劳动力流动的老大难问题,而仅有养老保险的跨省转移机制是不够的。医疗保险转移的暂行办法意味着中国朝着整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又迈出了一步。
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暂行办法》还规定: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
外地来京的打工者张先生告诉记者:“对于流动人员来说,谁能保证自己在参保地以外的地方就不会生病?一旦在参保地之外的地方生病,就意味着只能自己掏腰包。而目前昂贵的医疗费,一般人是难以承受的,对于那些低收入群体来说,更是难上加难。”
因此,《暂行办法》特别规定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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