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主要有五种情况,在服义务兵役期间的参保人,未缴纳医疗保险费或被停发养老金的参保人,个人医疗帐户要转移的参保人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医疗账户管理规定。
参保人员在服义务兵役期间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
参保人员服义务兵役期间,保留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继续划入个人医疗帐户;退出现役时,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转移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转移的手续
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流动就业,由新旧单位为其分别办理医疗保险减员停保或增员参保手续,并相应变更个人医疗帐户资料;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需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转移个人医疗帐户余额。无法办理转移手续的,其个人医疗帐户余额以现金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医疗帐户注销手续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用于结付最后一次就医自费的医疗费用,仍有结余的,由单位持有关证明到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对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进行清算,并注销其个人医疗帐户,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余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以现金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未缴纳医疗保险费或被停发养老金的参保个人帐户的管理
凡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或被停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在次月停止为其划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但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重新缴纳医疗保险费或恢复领取养老金后,自次月起恢复划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但不补付停止缴费期间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经批准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暂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金额暂不划入。在3个月内补足延期缴纳的费用及利息的,可以补记个人医疗帐户,可以补付延期缴费期间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医疗费按异地就医报销方式办理报销手续。超过3个月的,延期缴费期间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参保人员退休前出境定居的规定
参保人员退休前出境定居的, 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持有关证明到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终止医疗保险关系手续,个人医疗帐户余额以现金形式发还本人, 并注销其个人医疗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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