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按规定转移,在不同地区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办理退保手续,农民工返乡不再回城镇就业的可以转入新农保,参保人员跨地区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1998年以来参保的共济金也一并转移。
2.《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企业所有员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 《暂行办法》出台后是否办理退保手续?为什么?
从2010年1月1日起,将不可以办理退保业务。《暂行办法》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暂行办法》出台后,将不允许退保,只能转保。那么《暂行办法》规定后,参保人的利益会不会受到损害呢?
不会的。转移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体现在:一是养老关系随人走,在那里参保都管用,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确保参保人年老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时, 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共济基金,转移的金额增加了,在计算养老待遇时不吃亏;三是转移接续办法对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视同仁,农民工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样的退休待遇。如果决定不在城里干,养老保险还可以和新农保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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