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将门诊大病的费用情况每月汇总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结算。
第十二条 参保人被认定患门诊大病(第一类),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门诊大病(第一类)待遇的有效期为两年,如所患疾病仍未治愈、需继续门诊治疗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三条 在门诊大病的认定过程中,诊断医院、参保人弄虚作假的,其所做的认定无效,参保人应重新进行门诊大病的认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件: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医院名单
2.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指定门诊血液透析医院名单
附件1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医院名单
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中医院、深圳市东湖医院、深圳市康宁医院、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福田区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盐田区人民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龙岗区中心医院、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
附件2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指定门诊血液透析医院名单
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中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福田区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宝安区西乡人民医院、龙岗区中心医院、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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