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缴费标准
住院保险费: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至2006年6月,为103.4元/月)
重大疾病补助金:目前标准为5元/人?月。
(四)缴费办法
已办理委托银行缴费的,在每月3—17日由地税机关通过银行自动扣缴。个人也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核定单,在每月3—10日,到户口所在区的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费用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由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代办参保手续的社区就业人员,其费用由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代缴,社区就业人员与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结算。
(五)欠费的补缴办法
如果地税部门在每月23日前未能成功地从个人的存折帐户中划扣费用,视为欠缴住院保险费,需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补缴办法是,前往个人所在区的地税征缴服务大厅前台刷卡缴费。
三、停保手续的办理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如果要停止参保,应及时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当月办,次月停。对于未办理停保手续的人员,视作继续参保。
四、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性质、出生年月等基本资料如发生变更,应填写《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五、医疗保险卡申领业务
(一)医疗保险卡的用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保险卡管理,它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用于参保人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和住院登记及出院结算时的凭证,仅限于您个人使用,不得外借、涂改、伪造。
(二)申领医疗保险卡所需资料:在办理新参保登记、增员的次月19日后,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医疗保险卡。领卡时请带齐以下资料:
1、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当月《社会保险金征收核定单》及复印件;
2、地税局出具的当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复印件或银行收款的电子借记单及复印件;
3、参保人《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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