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兰州市为了进一步提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将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比例,且连续缴费者可享职工医保待遇,详细内容请看正文。
2010年起缴费费率提至5.4%,建立个人账户,按年龄段计入。
个人账户按年龄段计入
据了解,目前兰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依照2005年颁发的《兰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的,此次政策调整在《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凡属兰州市行政区域内以城镇灵活就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人员,原来由本人按全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5%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一律调整为由本人按全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5.4%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不同年龄段计入,其中:45岁以下的按1%计入;46岁至退休的按1.5%计入;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人领取养老金的4%计入。
兰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凡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且已参加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托管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人员。选择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既可以享受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可以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
以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为24017元为例,依照原政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需缴费24017×4.5%=1080.77元,且全部进入统筹;而依照新政策,则需缴费24017×5.4%=1296.92元,建立的个人账户中,45岁以下为每人每年24017×1%=240元,46岁至退休年龄的为每人每年24017×1.5%=360元;退休后,以兰州市目前退休职工月平均养老金为例,为每人每年1105×12×4%=530元,在计算时需根据个人工资的不同而计算。
连续缴费可享职工医保待遇
此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职)手续的,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里的连续参保是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符合国家法定退休(职)条件,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不少于10年。大额医疗保险费按现行规定的每人每月5元标准继续缴纳,即可享受城镇职工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建立个人账户。
另外,在2005年年底以前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依照规定办理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退休(职)人员,一次性补足10年的每人每月缴纳的20元统筹补充金,大额医疗保险费按现行规定继续缴纳,可享受城镇职工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和建立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待遇。
日前,兰州市政府讨论并原则上通过了《关于调整兰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调整后,凡属兰州市行政区域内以城镇灵活就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人员,原来由本人按全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5%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一律调整为由本人按全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5.4%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调整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政策调整标志着兰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将与城镇参保职工享受到同等待遇,可使兰州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或接续医疗保险的2.4万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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