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劳动者基本医疗需求而建立的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国务院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我国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水平为基本医疗保险。它有两层基本涵义: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要与财政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能满足大多数职工基本的医疗需求。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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