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保障东莞市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形式和参保对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为"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两种形式。
为了保障我市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颁布了《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等医疗保险规定。2000年3月日起正式实施并开始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5月1日起按新规定审核支付。我国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低水平、广覆盖、统帐结合、双方负担。
"低水平"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必须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即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只能根据可能,不能根据需要,只能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广覆盖"是要求更多单位和职工参加进来,要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统帐结合"是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双方负担"就是社会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
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形式和参保对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为"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两种形式。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患疾病在门诊、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按规定得到待遇。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患疾病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按规定得到待遇。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不设个人帐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市属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职工,中央、省和其他驻东莞企业、机构及其职工,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必须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镇属集体企业、镇区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按我市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在参加养老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规定
个人帐户建立及使用范围(限综合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职工年龄划入个人帐户:4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工资2%划入;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按本人缴费工资2.3%划入;退休人员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4.5%划入。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本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及有关指定使用的基本医疗费用,超支不补。参保人凭"东莞市社会保险卡"使用个人帐户,与医、药机构直接进行有关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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