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规定也明确,在社区医院发生的600元以下的门诊费用,个人需要承担50%,基金代付50%。而发生转诊到市区医院或市外医院的,则基金支付的比例,根据是否办了转诊手续而定,办理的则基金代付40%,未办理的则代付20%。
此外,参保生育妇女享受分娩医疗费,具体是每次费用(包括分娩的用药和诊疗项目)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元,且不限制是否在社区门诊或者是其他市内、市外的医院。
就医和结算
参保了之后,人们如何就医,才能正常享有相关的待遇呢?为了能顺利就医,参保市民首先需要凭参保登记表、居民医疗保险病历证,到自己约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区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这样,在以后到约定医院就医时,才能正常享受相关的待遇。
而下一年需变更约定社区医院的,应在当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携《社会保障·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居民医疗保险病历证》到需要重新约定的定点社区医院办理相关手续。
参保居民患病应带好本人病历证、市民卡,在个人约定的社区医院看病,社区医院不能收治的疾病,由社区医院办理转诊手续(有效期三天)后,可在市内或市外具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未经约定社区医院转诊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减半执行。
此外,关于特殊门诊的结算,另有相关的规定。比如说,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丙型肝炎、精神病、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的药物治疗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即特殊门诊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后,持《居民医疗保险病历证》、“市民卡”、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和有效票据,到约定的社区医院按规定报销。
工作人员同时提醒,如果参保居民对相关的情况仍然不清楚,可以致电12333咨询,或者致电下列单位了解情况:民政局(救助)85032339,人保局医保处81822472 ,社保中心82762201和8276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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