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日本修改了运行35年的《健康保险法》,制定了全民必须参加《医疗保险法》,要求公平地向全体国民提供医疗服务,目前日本国民医疗保险覆盖率为99%,为世界之最。
医疗保险可分为2大类,一类被用者保险或称之“职工健康保险,”其中可分为共济组合保险,组合掌管保险、政府掌管保险,船员保险等占65.9%,另一类是国民健康保险,主要是农业人口,退休老人,自由职业者,其可分为市町村国保、组合国保2种,占34.1%。
医疗保险经费来源,个人按收入8%交纳,不足部分由国家及地方财政补贴,凡参加医疗保险均可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大部分为80%至90%,自付10%至20%,家属可报销70%至80%,凡医疗费6.7万元/月以上,超额部分实行全额报销。
对承担医疗保险的机构即医院、诊所和药房都要签定承担医疗保险任务的合同,合同由地方政府及保险组合联合审批。医疗保险一般不实行定点医疗,病人有自由选择医院和医师的权利。
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由厚生省中央社会保险医疗协会第2年修订1次,患者就医时,除了自付挂号费和自付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用由医院每月向医疗保险组织提供结算清单和票据,报酬计算论据《医疗保险点数表》进行积分计算,每点分值为10日元。
如住院进行消化道溃疡诊疗,住院费、诊疗费、检查费累计为1万点。合计费用为10万日元。但保险组织对医疗费用的支付相当严格,需由医疗保险支付基金和医疗顾问联合审核后方支付。
要加入国民健康保险必须到附近的市政局缴纳保险费和办理手续。加入国民健康保险后的医疗费个人只须承担30%。当受伤或患病需接受治疗时,请出示保险证,但保险试用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的全额,则须要由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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