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全覆盖”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44号)的相关规定,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由此,在上海市,过去的医疗保险已经由“职工”完全过渡到“居民”,参保人员摆脱了用人单位这层劳动关系的“桎梏”,真正地享受社会保障所带来的福祉,而不再是单纯的劳动行政管理。
“灵活处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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