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医疗保险 > 正文
 
深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的17条例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深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的办法,具体有17条的条例。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文件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以下简称《医保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希望可以为有需要的网友提供帮助。

第七条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建立,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向残疾军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筹集资金。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实行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不足使用时,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根据残疾军人医疗费用开支状况和医疗价格增长等因素,确定残疾军人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筹集标准,并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向残疾军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筹集资金。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每年将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各有关部门通报。

第八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对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管理,向残疾军人统一发放残疾军人社会保障卡。

第九条残疾军人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社会保障卡记账,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市社会保险机构结算。

残疾军人因病情需要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先行垫付现金,其后可凭有关资料到市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申请报销。

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100%列支;非社会医疗保险费用在残疾军人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残疾军人需办理现金报销的,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一)原始收费收据(交原件);

(二)费用明细清单(交原件);

(三)门诊病历本(交原件)或住院病历(交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四)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社会保障卡。

市社会保险机构自受理报销申请后,应按《医保办法》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予以办理。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