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西安参保职工现在在外地急诊的费用可以凭单据可以回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所花费用。这一措施简化了参保人员异地就诊报销难度并更大一步保障了参保人员的权利。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特殊检查(治疗)、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等医疗费用实行挂账结算,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垫支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向指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凭证,其中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的医疗费用,应报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确认后再予以结算。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医保卡就诊、购药所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按月向发放该医保卡的市或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待全市实行统一的医保卡管理方式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按月统一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参保职工因特殊原因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未办理挂账手续的,由参保职工个人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携带相关资料,向与该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结算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审核,确因特殊情况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由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参保职工结算,并将结算情况列入与该定点医疗机构的年终弹性决算范围。
因急诊、抢救病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出院后凭相关资料向参保登记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审核,确属急诊、抢救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由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参保职工结算。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全额自付。
参保职工需申请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应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病历资料,由用人单位向参保登记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在本经办机构参保登记职工的门诊慢性病补助的认定、审核、结算和管理工作。
门诊治疗特殊病种以及市外转诊治疗的认定、审核、结算和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职工需申请门诊治疗特殊病种或市外转诊治疗的,应按规定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审批合格的,其在门诊治疗特殊病种或市外转诊治疗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结算;未经审批,擅自在门诊治疗特殊病种或市外转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全额自付。
参保职工因公出差、探亲或准假外出期间在外地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以及驻外人员在驻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随后凭相关资料到参保登记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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