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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规定社保人员泄露参保信息可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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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养老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社会保险法将审议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将建立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2010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会上透露,明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要对社会保险法进行第四次审议。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结算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四审稿里规定,"参加基本养老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关于大家关心的异地就医难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影响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也是群众反映最多的一个问题。

  该人士还透露,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以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泄露参保信息可以追刑责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安全近年受到各界关注,某些机构利用工作之便泄露个人信息和公司信息的事时有发生。据悉,保险法四审稿对此也做了相应规定。

  上述人士表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对于违反规定的,将依法做出处罚,给用人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个人和单位有权进行索赔,对泄密中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四审稿中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反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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