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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费年度最多报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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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兰州市参保居民在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检查、治疗,每次起付标准为5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300元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报销40%,在一个参保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00元。参保居民享受特殊病种长期门诊医疗待遇以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异地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另外,参保大中专学生在本校医院(医务室)或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门诊统筹基金和参保学生按比例分担。统筹基金的具体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各学校确定,确定后一个月内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次年可以调整。

  如何结算

  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那么,参保居民门诊治疗结束以后,报销费用如何结算呢?根据规定,参保居民凭医保证卡在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属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另外,参保居民享受特殊病种长期门诊医疗待遇以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异地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大中专学生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大中专学生在校医院(医务室)或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含意外伤害),学校要严格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参保居民、院校医院(医务室)或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挪用、骗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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