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新规定,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增加沈阳市传染病院、沈阳市胸科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以及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为沈阳市参保人员转往外地就医的定点医院。
据了解,以前,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确实因患沈阳市定点医疗机构尚未开展治疗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疾病,必须经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大一院、医大二院、沈阳军区总医院、省肿瘤医院)有关科系专家会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往外地就医,原则上可转往京、津、沪三市为主的三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新规定指出,经研究,年度转外就医率控制在3‰以下。超过转外就医率的医院原则上不允许再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特殊情况需报请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此外,考虑到实际情况,新发布的《关于增加参保人员外地就医转出医院的通知》规定,现阶段患有精神疾病合并传染病的人员,经批准可以转往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分院进行治疗,且视同在沈阳市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其报销比例按沈阳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转往外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个人先行垫付,对符合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医疗终结后6个月内,由本人或代理人持相关材料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医保中心对于报销完的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或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给报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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