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我省将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昨天,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此意见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普通居民,包括新生儿、学生儿童、大学生、成年人由个人按照统一标准,每年缴费50元;特殊困难居民,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老年人及低保家庭学生儿童、残疾学生儿童缴费实行政策性优惠,每人每年缴纳30元。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含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70%,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其支付范围将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意见规定,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各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管理,但是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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