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整合完善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出台,今后学生医疗保险将纳入居民医疗保障的“保护伞”下,除门诊特定项目与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外,大学生医疗保险还将另外增加门诊医疗补助待遇,该意见自2011年结算年度起执行。
居民医保包括哪些对象? 除职工医保外一律纳入
《意见》规定,符合《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参保条件的人群,除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外全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并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
(一)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简称老年居民)。
(二)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简称重症残疾人)。
(三)在本市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简称中小学生)。
(四)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简称少儿)。
(五)本市市区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大学生(简称大学生)。
(六)本市市区2004年1月1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第三、第四年龄段人员(简称征地保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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