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保障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的及时偿付,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就医时发生的符合《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三条
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住院从出院日起算)内办理申请报销手续,逾期不予报销。
第四条
参保人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资料;
(二)参保人存折(深圳开户的中行、工行、建行、农行活期存折,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本、计生证或计生证明,报销分娩费用还应提供婴儿出生证,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还应提供节育手术证。
第五条
参保人发生的符合现金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方式申请报销:
(一)在职参保人,可由本人或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请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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