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2月1日起,青岛市内七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将提高到15.3万元。这标志着青岛市参保职工特别是危重病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将得到进一步较大幅度的提高。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所能报销给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的上限,又称“封顶线”。这一上限,要根据基金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
近年来,随着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基金的不断积累,我市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在此之前先后四次调整最高支付限额。
第一次调整为2005年2月1日,由当时的3.4万元调整为4万元;第二次调整为2007年7月1日,由4万元调整为6万元;2009年10月1日起调整为9万元;2010年6月1日起调整为12万元。这些调整,均较好地满足了不同时期参保人的医疗需求。
国家、省、市医改方案陆续出台以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方案要求,积极协调沟通,按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医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原则,加强调研与测算,及时提出了提高七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的方案,并经第35次市长办公议审议通过。
1、目前我市七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额度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76号),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两部分,一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二是大额医疗补助金,全部参保职工都应该缴纳。
其中今年12月1日以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每个医疗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最高可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20万元。也就是说,参保职工每个医疗年度最高可报销医疗费32万元。
按照本次调整方案,从2010年12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连同大额医疗补助金每个医疗年度的总支付额度将达到35.3万元,将较好地保障危重病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
2、胶南、胶州、即墨、平度、莱西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调整工作如何进行?
目前,市内七区作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区域,胶南、胶州、即墨、平度、莱西五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仍实行单独统筹。五市应根据当地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结合国家、省、市医改方案精神,参照市内七区的方案稳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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