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1月1日起,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将有所调整。这是日前记者从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中获悉的。
根据《通知》,调整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和对象不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实行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支付范围不变。
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产生赤字时,且按规定使用市基本医疗保险调剂基金后仍不足弥补的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通知》指出,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设每人每年1200元和800元两档。城乡居民可以选择参保,其中城镇非从业人员由个人全额缴纳医保费用为:按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参加医保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400元,市财政补贴400元,区财政补贴400元;按每人每年800元标准参加医保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市财政补贴300元,区财政补贴300元。
另外,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办理: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5万元,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按照70%的比例予以救助;参保人员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
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少年儿童和大学生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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