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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甲类药品由医疗保险全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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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西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并提高了用药水平,同时明确规定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15%。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从本月起在全区范围内执行。《目录》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并提高了用药水平,同时明确规定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15%。

  此前,自治区人社厅组织医药专家进行药品遴选,对2009年版《目录》进行了调整,增补了部分乙类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统筹地区对于各类药品应该如何给付?自治区人社厅有关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分类解释。

  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但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应控制在15%以内。

  参保人员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报销比例明显高于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等,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据悉,对于未列入《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大输液),如果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予以支付;对于列入《目录》的乙类药品品种,有新增剂型的,可视同乙类药品予以支付。

  按照规定,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有关部门将按定点协议管理进行处理。

  此外,我区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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