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家住市乐山大道中段内衣厂家属院的侯先生向本报反映,他是一名伤残军人,持有我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七级伤残军人证,证件上注明到医院就医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和优待,但是他到医院就医时,医院说不知道有这个规定。
记者帮办:昨天下午,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市民政局优抚科科长王汝申。
王汝申介绍,为了认真落实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待遇,2009年,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四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驻马店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进行了明确。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对象凭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免收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的空调费、暖气费,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药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10%等优惠待遇。
同时,王汝申介绍了《驻马店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中关于民政部门对优抚对象补助的相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其他优抚对象中70岁以上人员,纳入定额门诊慢性病补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五至六级残疾军人再进行分别不低于95%和90%的医疗补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他优抚对象,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后,家庭困难的,对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给予不低于40%的补助。
王汝申说,侯先生反映的问题应该是个别医院的科室没有执行《驻马店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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