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深圳针对肝硬化、慢性病毒性肝炎、慢性肾脏疾病等病种准入标准较高,导致这些种类的慢性病患者所患疾病不能纳入我市所规定门诊病种范围的情况,我市对这三种病种的门诊大病准入范围进行了修改,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肾脏疾病被纳入其中,至此我市门诊大病的总数增至19种。
2008年3月1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正式实施,并开始实施门诊大病诊断制度,门诊大病的准入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参考范围》执行。该《办法》实施前,我市只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可享受门诊大病报销。《办法》实施后,将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等14种疾病增加为门诊大病。
我市大病门诊主要分为两大类,其中,第一类:
包括高血压病(II、III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
第二类:
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第一类门诊大病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第二类则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操作,市社保局发现其中的肝硬化、慢性病毒性肝炎、慢性肾脏疾病等病种的准入标准较高,象肾病患者只有达到尿毒症期方可享受大病门诊,为此该局专门从深圳市医疗专家库中抽调了来自3家不同大医院的6名专家,对我市肝病、慢性肾脏疾病等三种疾病的门诊大病准入范围进行修改,同时在门诊大病第一类中增加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肾脏疾病两个病种。修改后,肝硬化、慢性病毒性肝炎仍按原门诊大病第一类标准享受待遇,慢性肾脏疾病中的Ш期、Ⅳ期、Ⅴ期则可按门诊大病第一类标准享受待遇,Ⅴ期中需要透析的病例仍按原门诊大病第二类标准享受待遇。
据了解,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一类)在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诊疗项目目录内的诊疗项目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其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属于门诊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范围内的,按7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门诊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不列入社保记账范围。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二类),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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