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医疗与疾病医疗相结合,责任全面、关注医疗
医疗保障项目全
易于搭配,灵活组合
投保范围广,满足客户需求
保险利益:
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06
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额给付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导致残疾或烧烫伤,本公司按照其不同程度给付被保险人相应保险金额。
太平附加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2006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学校、医院发生火警时,遭遇特定意外事故,本公司按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太平附加残疾累进给付意外伤害保险2006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按残疾程度不同,额外给付保险金,第一级残疾额外给付200%,第二级额外给付125%,第三级额外给付50%,第四级额外给付10%。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需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按约定每日重病监护给付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被保险人补偿金。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可达180天。
太平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7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需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被保险人补偿金。
*若被保险人已通过社保取得补偿,我们给付:(实际住院费用-社保理赔金额)×90%;
*若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保取得补偿,我们给付:实际住院费用×70%。
每次最高以约定的补偿金额为限。
太平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2007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进行手术治疗,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被保险人补偿金。
*若被保险人已通过社保取得补偿,我们给付:(实际手术费-社保理赔金额)×90%每次最高以约定的补偿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保取得补偿,我们给付:实际手术费×70%。
每次最高以约定的补偿金额为限。
太平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0/太平附加少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0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通过社保取得补偿,我们按补偿后剩余部分的100%进行给付。
若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保取得补偿,我们按实际费用的80%进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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