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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意外医疗条款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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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想要了解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产品的内容么?想知道更多关于保险的知识吗?那么关注我们的平安附加意外医疗条款全文吧。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

  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7.11)导致的延

  迟除外。被保险人应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定点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定点

  医院就诊的,应在3天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见7.12)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

  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

  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

  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

  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

  而消灭。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4.2

  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

  保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续保当时的保险

  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4.3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应按照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纳保险费;如果您到期未交纳

  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

  本附加险合同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我们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的次日起60天

  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

  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

  担保险责任。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

  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

  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见7.13)。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

  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

  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对于

  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

  还未满期净保费。

  6.2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

  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

  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

  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6.3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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