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主险合同
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合同内容变更;
(2)地址变更;
(3)争议处理。
释义
7.1
配偶
指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
7.2
子女
指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出生30天后并已出院的亲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
女及合法收养的子女。
7.3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4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
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7.5
医疗事故
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7.6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7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8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
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
动。
7.9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
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10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7.11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12
医院
指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定点医院。我们保留变更定点医院的权利。定点医院
发生变更时,我们会通知您,您也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电话或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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