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医院和医生有没有责任,患者所采取的方式大多一致-上医院来闹。”对北京安贞医院医务部副主任李昕来说,这没完没了的纠纷是非常令人头痛的事。李昕所在部门的主要工作应该是抓医疗质量,但他们却不得不将大量的精力用来对付医疗纠纷。他介绍说,这其中有不少患者和家属来医院“闹”的核心问题就是要求经济赔偿,而且不乏“狮子大张嘴”的。有数据为证-2003年,北京市医疗纠纷赔偿金额已占北京地区医疗机构业务总支出的1%~2%,最高的单起案件赔偿数额达130万元,而且已有患方在纠纷中向北京市某三甲大医院开出了500万元的天价赔偿金额。
北京市卫生法研究会秘书长张云林长期从事医患关系的研究。他分析说,医疗纠纷中的医患关系往往比较尖锐,患方在医疗纠纷发生的过激期,很难理智冷静处事,往往既不申请医学会鉴定,也不去法院诉讼,而是一味地要求与医院“私了”,要求医院高额赔偿,甚至产生非理性的维权行为,选择各种软性暴力或硬性暴力方式对自己进行“私力救济”。张云林认为:“和解”及“私了”这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文规定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在患方的运用中产生了异化。一个多月前发生在北京积水潭医院和天坛医院的患方对医务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的恶性事件就是这种“异化”的极端表现。
社会各方都在探索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渠道,上海、云南、江苏等地陆续开始施行医疗责任保险。经过6年的试点,2005年1月1日,北京市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要求本市所有非营利性医院开始统一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北京市卫生局解释说,采取这种做法的目的在于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保险公司和其聘请的医疗纠纷调处中心、而不再是医院出面与患者协调解决,从而用市场化的手段把医院从纷繁复杂的医患矛盾中解脱出来,全身心地扮演好自己治病救人的角色。卫生行政部门期望通过保险公司及调处机构介入医疗纠纷,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医疗责任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将来遇到医疗纠纷可以走入“患方不找医院找调处,调处不成走诉讼”的良性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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