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含)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办理时限: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在每月10、11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社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每月22日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文件依据: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2、《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杭政函[200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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