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葵保险网 > 意外保险 > 正文
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失业员工的劳动权利,促进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失业员工的劳动权利,促进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一)在特区注册的企业;(二)与员工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失业员工是指失去工作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具有特区常住户口的员工。(常住户口是我国根据户籍制度所确定的一种称呼,原则上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活,如果离开应当进行户口迁移,其目的是方便统计人口和管理,在法律上也作为诉讼管辖的依据。但随着现在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人户分离的现象比较普遍,例如你就属于这种情况。如果你在其他地方长期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则作为你的住所地。在法律上讲,你的户口登记地就是你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也就是户籍地),如果你是人户分离,因此,但一旦涉及你的身份证明、户籍迁移等与户口有关的问题,还是以你的户籍地为准的。)第四条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第五条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费金。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劳动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机构是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第七条失业保险工作受市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监督。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