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1日,姚某在某保险公司巧家营销服务部花5万元购买了一份定期保险产品,并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生效时间为2006年4月12日,年交保险费5万元,保险金额为200万元,并标注了受益人。姚某的父亲和赵老师的受益份额均为投保额的25%即50万元。
8月29日,姚某回巧家县茂租乡看望父亲,返回途中从山路上摔下路旁的一道深沟,当场死亡。接到报案后,当地公安干警、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死者家属都赶到了现场。尸体被就近送往四川省西昌火化厂解剖后火化安葬。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解剖资料和报案记录都提交给了保险公司。
处理完姚某的后事,受益人依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一怒之下,受益人赵老师和姚某的父亲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分别提出了索赔各自应享有的50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辩称,姚某在投保时隐瞒事实。姚某表示,她拥有的茶楼、两处房产以及年收入为40万元的事实都是虚假的,并隐瞒了已经负债数10万元的事实。因此,保险公司认定姚某有明显的骗保意图。
保险公司虽主张姚某生前已债台高筑,骗保意图明显,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自己在核查投保人经济状况不力的承保风险。与姚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由于投保人姚某已经死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月内支付两位受益人各50万元的保险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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