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底,梁小华在网上发布组团到广西武鸣县境内的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的消息,陈江便邀请骆佳佳(21岁)一起参加。7月8日,在每人向召集人梁小华交纳了60元费用后,13名成员遂乘车前往露营地,当晚该团队在赵江河床裸露的石块上扎帐篷露营。7月8日晚至9日凌晨,营地一带连下几场大暴雨,9日清晨7点左右赵江山洪暴发,骆佳佳在熟睡中被山洪卷走死亡。
骆佳佳的父母遂将组织者梁小华及一同出游的陈江等12名“驴友”告上了法庭。原告认为,此次出游的组织者兼领队被告梁小华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的合法证照,亦未考虑7月正值雨季等气候灾害等因素,且夜晚未安排人员守营,以致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发现。被告陈江是一个具有丰富经验的户外活动者,此次邀请骆佳佳同团出游理应对她的随队出游负安全防范义务,其未提醒和要求骆佳佳撤离危险地带,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作为同行的其他被告,由于同一团队,他们之间应形成一个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然而,他们竟无一人告知骆佳佳紧急撤离。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152854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万元。
点评:这个和王婧的案例比较类似,不同的是在本案例中发起人为个人,而且全体成员都成为被告。作为发起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要看他是否有过错。如果梁小华在组织自助游前没有告知骆佳佳自助游的危险性,在露营时将团队安排在河床上又违背了一般的野外旅游常识,且在天降暴雨时未能及时做好安全防范及提醒义务,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果梁小华在组团前已充分告知了这次自助游的风险,同“驴友”约定了“参加者须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并且在组织过程中并没有违背野外旅游的一般常识,骆佳佳死亡纯属山洪暴发这一不可抗力所致,则梁小华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无需对骆佳佳的死亡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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