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入校报到时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交纳了保费,可一个多星期后就因走路不慎,溺水身亡。事后,学生家长起诉向保险公司索要保费,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学生发生事故时,虽然交纳了保费,但是保险合同还未成立,所以一审没有支持家长的诉讼请求。
今年40多岁的老赵夫妇是天津市郊县的农民,他们起诉称,他们的儿子小海于2008年春季高考考入天津某职业学院,去年5月中旬他们送小海到学校报到。当时见到某保险公司在学校推广意外伤害保险,在向保险代理员了解了承保范围及保险责任后,老赵夫妇考虑到小海一个人在外就学,而且保费也不高,商量后同意投保,一次性交纳了三年保费150元。
但是没想到一个多星期后,小海因为走路不慎,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老赵夫妇立即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是遭到拒绝,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老赵夫妇还提供了这家保险公司的保险方案,证明他们应该获得保险赔偿金额为5万元。
据了解,小海在交纳了三年的保费150元后,当日签字领取了该保险公司的《学生保险须知》。
但保险公司称,老赵夫妇虽然申请过理赔,但是没有提供相关的理赔材料。而且老赵夫妇要求赔偿意外事故保险金,没有依据,根据保险合同规定,每年支付保险费50元,事故赔偿金为2500元。而且小海发生事故在保险期外,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庭审期间,保险公司出具了以该职业学院为投保人的人身保险单,约定被保险人为小海在内的13名学生,投保险种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附加意外医疗保险等,保险的有效期间自2008年9月2日零时至2009年9月1日24时止。
河西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方能成立,只有在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保险人方才按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在这个案子中,小海的家人虽然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要求,并交纳了保险费,但是双方并没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也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间,所以保险合同并没有成立,就发生了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据此,一审判决驳回老赵夫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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