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县的周勤为自己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来,周勤被狗咬伤,花去医疗费一千余元,理赔时却被告知疫苗费不在理赔范围内。周勤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勤保险金1328元。
2007年4月5日,原告周勤在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广德支公司处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7年6月6日、7月3日,原告两次被狗咬伤,在当地乡政府所在地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共花去1860元。事后,周勤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后者以合同约定狂犬疫苗不在理赔范围而拒赔。2007年8月7日,周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第三条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应"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而被告向法院提供的"广德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项目范围,暂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该"范围"规定,"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属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因此,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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